■ 觀察家
  城管部門擁有上百項執法權,但是否具備合格的執法能力,讓人十分憂慮。城管執法權越多,對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越高,然而,很多地方還是協管人員在代替城管執法。
  16日,記者從南京市政府法制辦瞭解到,南京將制定《南京市城市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案》,建立“大城管”執法體系,擬將市文廣新、旅游、園林、規劃、公安交管5個部門共33項處罰權全部劃歸城管局,目前已上報待批。(10月17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由於“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”這一現象暴露出城市多頭管理的弊端,因而,10多年來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“城市綜合執法”,近幾年又出現了“大城管”概念——所謂“大城管”,是指城管部門所管的範圍越來越大,執法權越來越多。今後,各地最大的執法部門或許就是城管部門。
  以南京為例,城管部門經過多次“擴權”,目前執法權已達到130項。如果這次33項處罰權全部劃歸城管部門,執法權總數多達163項。但南京城管部門擁有的執法權還不算最多。報道說,廣州城管部門執法權已經增至232項。
  無疑,城管“擴權”的初衷是好的,是為瞭解決多頭執法、重覆執法、執法缺位等問題。但由於城管“暴力執法”沒有完全消失,所以,很多人對城管“擴權”比較反感。筆者倒不是因為“暴力執法”反感城管“擴權”,而是認為城管部門執法權不應該這樣無休止地擴張。
  首先,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“簡政放權”的背景下,任何一個部門“增權”都必須謹慎,城管部門也不能例外。劃歸城管部門的執法權,有的應該取消,有的應該向市場放權,有的應該交給社會組織,即把一些不必要的執法權轉化為社會服務,交給市場或者交給社會組織,這樣才會減少城管執法的矛盾。
  其次,在城管體制沒有理順之前不該持續“擴權”。眾所周知,各地城管部門的職責、職權極其不統一,給人的直觀感覺是,城管不像一個嚴肅的執法部門,不像“正規軍”,倒像“雜牌軍”。
  其三,每一項執法必須要有相當的專業能力,一個人什麼法都能執?城管部門擁有上百項執法權,但是否具備合格的執法能力,讓人十分憂慮。城管執法權越多,對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越高,然而,很多地方還是協管人員在代替城管執法。某城管部門領導表示,“連城管隊員都背不下來具體有哪些執法權。”這何談依法執法?
  據悉,有“城管深喉”之稱的南京明星城管隊員趙陽認為,南京城管不應該擴權,而應該減負。這與很多公眾的看法一致。筆者以為,城管部門究竟擁有多少項執法權才合適,這需要專門論證,以地方立法來規範,否則,地方城管部門的執法權就會無休止擴張,執法的能力、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。
  □馮海寧(媒體人)  (原標題:城管處罰權不能無休止擴張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gmmht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